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潘某在成都某建材公司工作,公司为其办理了2012年12月--2015年12月的社保。潘某于2015年9月在公司上了一两天班,2015年10月在公司上了一天班,之后因公司没有生意,就在家待工,2015年12月15日,公司口头解除其劳动关系,但公司未支付潘某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的工资。为此,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的工资共4500元。本案庭审时,公司未到庭。
争议焦点
劳动者待岗期间,生活费如何计算?
案件评析
待岗是原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一种方式,现在一些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景气、生产重组等原因,安排部分或者全体职工待岗也时有发生。由于最低工资保障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而劳动者在待岗期间并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劳动者在待岗期间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但是,这种待岗并非劳动者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而是由于企业的单方原因所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生活费是在特殊情况下,用于维持劳动者生活的费用,关于生活费的具体标准,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目前当地政府并未作出明确相关规定,认为企业可以按民主程序,比照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确定待岗职工的生活费。依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以本案为例,潘某在2015年9月、10月已出现停工事实,于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待岗,故公司依法应支付潘某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待岗期间的生活费。
仲裁结果
因公司所在地的同期最低工资为1500元/月,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潘某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的工资实际数额为1500元70%+1500元70%31天10天=138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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