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案例
彭某,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系江西省永新县怀忠镇人,2010年3月26日入职于吉安市同创欣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司机,月工资为3900元,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6月18日彭某以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费。经双方协商无果,彭某向永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情分析
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五个险种。目前,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在全省部分地区推行五险合一征缴试点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吉安同创欣科技有限公司在永新县选择性地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他四险没有参加。彭某以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费,有法可依。仲裁委应该支持其请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彭某5年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21450元;要求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补交申请人2010年3月26日2015年6月18日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交办法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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