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今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以稳就业惠民生助发展。《意见》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坚持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就业空间,以服务业、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容量;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用改革的办法搭建更优创业平台,用市场的力量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将会给劳动者就业创业带来哪些利好?各有关部门又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政策要求?日前,财政部、工信部、农业部、证监会四部门,分别就《意见》中的新政策进行了专业解读。
《意见》指出,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
解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近期专门对大众创业创新、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做出一系列战略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机制,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五部门决定联合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加强政策集成,缩短政策流程,提高支持效率。
此次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主要实现了两个改变:一是将对小微企业的项目直接支持,改为对示范城市整体支持,发挥地方贴近小微企业、处理复杂信息的优势,突出地方在组织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缩短政策传递距离。二是将分部门分行业专项推进,改为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联合实施,聚集整合政策资源,提高支持效率。
《意见》指出,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有关要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意见》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的实施范围,将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上述三类企业扩大为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
《意见》指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
解读:一是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2002年,《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受益、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为原则,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加快研究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
二是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自2009年起,中央财政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采取参股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方式,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目前,中央财政已吸引地方政府、社会资金共同设立超过200支创业投资基金,扶持了一大批企业,对于促进直接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正在积极推动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进一步吸引社会出资,加大融资力度。
《意见》指出,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
解读: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通知》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赋予试点单位使用处置科技成果和依法分配收益的自主权,加大激励力度,强化试点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目前财政部已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选择了部分单位启动改革试点,建立了监测评估机制。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已经写入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下一步将根据改革试点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测评估情况,对改革试点政策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密切跟踪修法进展情况。
《意见》指出,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解读: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并要求各省参照文件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省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2014年,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调整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意见》指出,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为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同时也考虑到将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阶段性政策长期化、规范化,因此,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由截至2015年底调整为长效性政策。
《意见》指出,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解读: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为鼓励更多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最终在见习企业实现就业,进一步提高见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次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了见习补贴标准。
《意见》指出,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目前,高校毕业生占每年新增劳动人口近50%,且大学毕业生刚刚进入劳动力市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一旦离校未就业就会面临诸多困难;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多数都来自贫困家庭,因此,此次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将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使更多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积极求职、实现就业创业。
《意见》指出,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
解读:自2002年至今历经10多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政策对解决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企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安置等遗留问题基本解决,目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政策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岗位过度开发,岗位界定不清,政策到期退出难,资金支出占比大等。为此,此次《意见》专门提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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