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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因辞职后,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2018-06-2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案例刘某于2011年2月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一直为刘某缴纳了养老和医疗保险,未缴纳失业保险等其他保险。刘某在A公司工作至2013年9月30日,向A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其辞职原因:因个人身体不适应现在的工作,申请辞职,望公司准许。同日,A公司批准了刘某的辞职申请,并结算了刘某当月的工资。刘某于同日离开公司后未再回公司上班。2013年11月,刘某以A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1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依法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诉求。评析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对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一种补偿,也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的情形为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的情形,但劳动者未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刘某以个人身体不适应现在工作而主动辞职,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又以A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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