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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要慎重且程序合法

2018-06-2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案例李某于2012年2月1日应聘到B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负责与公司另一位同事黄某一起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月工资为2000元。工作期间,B公司未给李某办理失业保险。由于李某经常在工作时间翻阅前台收到的杂志,以至于公司的电话、接待工作几乎都落在了黄某肩上。2013年1月,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工作考核,对李某的不良工作态度进行了批评,李某也写了检查。2013年3月31日,公司对所有岗位人员重新优化配置,决定前台接待岗位配置1名员工,遂以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明确不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不服,以B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以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经调解无效裁决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该公司未与劳动者李某协商,未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6000元。此外,还应支付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而应发的一个月工资2000元,以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2850元,共计10850元。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企业优化人员配置,减少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值得商榷。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就本案而言,建议B公司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生效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含义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形,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达成一致,避免争议的发生。本案中,B公司要适用此款解除劳动合同,除满足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条件外,还应先与李某沟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时,公司才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李某相应的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还应比照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支付标准赔偿李某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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