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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当雇主受不受《劳动合同法》制约?

2018-07-0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失业保险早报:红网浏阳11月25日讯2009年起,徐先生与浏阳淮川街道朝阳社区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一名巡防员。一年后,徐先生离职,合同注明的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却没兑现。昨日,经多次协调未果,徐先生将朝阳社区告上法庭。开庭前,徐先生曾找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却不予受理。2009年,徐先生与社区居委会签了劳动合同。徐拿出一张合同,上面注明合同甲方为淮川街道朝阳社区居委会,乙方为徐先生。合同时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离职后,徐发现社区并没为自己办理社保。徐翻出合同指着第十二条给看,上面写着:甲方应按有关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商保险费用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徐找到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仲裁,后者给了他一张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被申请方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用工主体资格,主体不适格。徐又到市信访局反映情况,街道办的回复是:购买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一事不在其购买范围之内。徐之后又与社区多次协调,未果。徐于是起诉朝阳社区居委会,要求对方补偿其购买社保费用2千余元。昨日,浏阳市法院审理此案,徐说:社区的没来人,法院建议我换种方式解决。昨日,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接待室一工作人员说,如用工主体不适格,合同也就没用。来到朝阳社区,一工作人员称,主任及副主任都不在。法律工作者李健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而居民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应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应具有用工资格。同时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另外,居委会从法理上分析是不可能成为无法可依的边缘主体。因此立法中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法律的兜底条款,虽未明确指定,但可依法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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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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