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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在《社会保险法》中如何规定

2016-09-28 17:20:02 无忧保

  失业保险在《社会保险法》中如何规定,有哪些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变化?就读者关心的话题,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凭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即可领取。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办理失业登记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重要条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应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材料。

  有一些情形会停止失业保险金待遇,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是重新就业的;二是应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另外,工作人员提醒大家: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段练 记者肖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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