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透露,2010年12月29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全省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暂行办法》强调四类人群须办理登记证,即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的劳动者,登记证须由劳动者本人申领。
其申领办法是,本省户籍劳动者申领登记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申领登记证,由其常住地的县(市、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携带登记证等材料进行失业登记。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登记证;由就业转失业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常住地登记;本省农村或者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暂行办法》对登记证的使用做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办理相关事项时提供登记证。
在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办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审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用工手续和参保手续时,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登记证;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收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时,须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登记证。
另外,各市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且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在本年度内均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