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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发挥余热入职,能否要求办理失业保险?

2016-10-06 08:00:08 无忧保

  退休老人发挥余热入职,能否要求办理失业保险? 【问】我自今年年初由于年满50周岁退休后,因身体还非常硬朗,一时无法适应“游手好闲”的生活,所以想找份工作发挥余热。一个月前,正巧一家公司看中了我人脉广泛、业务熟练,聘请我从事相关工作。


  近日,我发现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失业保险。考虑到我万一被公司解聘,自然会处在失业状态,从而减少收入,我曾要求公司给予办理。但公司以我已过退休年龄,且在退休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每月能领取养老金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徐女士


  【答】你的确无权要求办理失业保险,即公司的理由成立。


  一方面,你并非需要办理失业保险的主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4条、第84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即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的义务,如不办理还要受到相应处罚。但值得注


  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对象只限于“职工”,而你虽然仍在公司上班,但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职工”。因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1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只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有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正因为你已年满50周岁,自然不在其列。


  另一方面,你并非可以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结合本案,虽然你一旦从公司离职,会导致失去工作,但并非便因此“中断生活来源”。因为你在退休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每月能领取养老金,表明你有着固定的生活来源,公司发放的工资,对你而言纯粹是能够在确保生活来源无忧情况下的“额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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