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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后60日内提出申请 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且具备了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补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解聘或辞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据了解,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常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原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向城镇常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失业证申请表》,申领《失业证》,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社保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的10个工作日内,对其享受失业补贴的资格和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一次性支付失业补贴。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已领取失业补贴的期限不再重新计算。领取过失业补贴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保时,其失业补贴享受期不作为退还个人账户等待期计算。 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补贴的,应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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