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次调增失业救济金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的。该条款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我市上年度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20元,因此,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我市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056元。
记者昨日了解到,此前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每月880元,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实际每月增加176元,增幅为20%。该负责人表示,在此执行期间,如我市颁布实施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将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