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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复习资料 失业保险

2016-10-18 08:00:14 无忧保

  第五节失业保险

  「知识点」6个

  31.失业保险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和就业服务的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2.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了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城镇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果连续工作满一年,且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3.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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