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类区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845元调整为962元。
二类区 :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795元调整为904元。
三类区 :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750元调整为858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