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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提出离职 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16-10-21 08:00:13 无忧保

  【案例要义】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提出离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案情概要】


  李某某在2003年12月30日就到了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处上班,具体做的事情为为经理开车当司机。李某某与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数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4年4月1日至2004年2月31日、2005年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的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李某某虽然在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处上班以来都未休过年休假,但碍于在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处上班就没有向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休年休假。2014年2月24日,李某某向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离职报告,称由于家庭困难不得不离职,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2月28日同意其离职。


  后李某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一、裁决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某支付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个月工资×××元;二、裁决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个半月工资×××元;。三、裁决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某支付2008年至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四、裁决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元。


  【仲裁裁决】


  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14年2月24日,李某某向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离职报告,称由于家庭困难不得不离职,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2月28日同意其离职,解除与李某某之间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对李某某要求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会不予支持。


  某物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自2008年2月1日起签订了期限连续的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对李某某自2013年至2014年1月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本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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