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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再次调高

2016-10-22 08:00:12 无忧保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和《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省对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这是近年来我省第四次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全省"四个工资类区"中,失业保险金标准均调高了45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提高后,一类区为450元,二类区为420元,三类区为390元,四类区360元。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360元,二类区336元,三类区312元,四类区288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门诊费标准为:一类区27元,二类区25.20元,三类区23.40元,四类区21.60元。另外,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的失业人员住院补助费、女性生育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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