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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王某因工负伤,后经鉴定为8级伤残。2015年9月6日,已经超过59岁的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全额支付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公司只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10%。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634元。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8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10%支付。本案中,王某已超过59岁,距退休年龄60岁不到1年,某公司的做法符合相关规定。
经调解,王某最终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按照1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侯力强 兰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