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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约定停薪留职职工社保自担 无效(图)

2016-11-04 08:00:11 无忧保
企业约定停薪留职职工社保自担 无效(图)http://www.workercn.cn2016-02-22来源: 中工网——《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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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薪留职,作为企业改革进程中的一种特殊安排,至今仍大量存在。部分企业与停薪留职职工约定,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只代为缴纳。这种约定合法有效吗?唐山一职工王民(化名)为此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企业退还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唐山市两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他的要求。

  1 职工停薪留职 社保费被要求自担

  1998年11月27日,唐山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成立,自该公司成立之日,王民(化名)就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999年7月27日,王民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00年,公司停产,王民下岗。

  2006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2009年5月1日,王民(作为乙方)与公司(作为甲方)分别签订了三份《停薪留职协议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乙方在停薪留职期间,向甲方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缴纳数额为河北省上年社平工资60%的31%,甲方为乙方代缴养老、失业保险金,并计算工龄。乙方在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在职职工的各项补贴及福利待遇,不承担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甲方为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时,如乙方申请参加,须向甲方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停薪留职期满,乙方必须立即回厂,逾期15天不归按自由离职处理。需继续停薪留职的,要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

  2006年10月31日,王民向公司缴纳了2007年6月30日前的养老、失业保险金2736.43元、医疗保险金857.04元。2000年3月至2007年4月,王民养老、失业保险金共计14216.52元,其中企业应缴纳10390.04元、个人应缴纳3826.48元。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王民基本医疗保险金4847.28元,其中,企业应缴纳3806.28元、个人缴纳应1041元。公司为王民垫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1274.01元。

  2010年2月2日,公司出具通知一份,载明:“王民同志:因你没有及时缴纳停薪留职期间费用,终止原停薪留职协议,请务于2010年2月3日前回厂报到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3月20日,公司作出《(2010)02号通告》,载明:王民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没有及时回厂办理相关手续,也不按协议规定向厂方缴纳相关保险费用,本应根据停薪留职协议规定按自由离职处理,但考虑职工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原停薪留职协议,要求其于2010年2月3日前回厂报到上班,并将书面通知送达。但其至今仍没有回厂上班,旷工达一个半月之久。鉴于上述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并经职工代表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将王民按自由离职处理。

  同年3月29日,公司到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与王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登记。4月8日,公司在唐山《劳动日报》刊登通知:截止到2010年3月29日,王民旷工达一个多月,已按自由离职处理,请回厂办理相关手续。王民得知后,到公司处申辩。7月15日,公司向王民送达了《(2010)02号通告》。

  2010年10月12日,王民向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依法裁决公司《(2010)02号通告》无效;返还社会保险费3593.47元;补缴2006年7月至2010年10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2011年1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唐劳仲裁字(2011)2号仲裁裁决书:公司为王民补缴2007年5月至2010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王民负担;公司返还王民社会保险费2592.76元;驳回其他诉求。2011年2月17日,仲裁委向王民邮寄送达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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