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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辉因车祸死亡后,他的母亲王女士非常伤心。由于罗辉系因工死亡,他生前所在公司理应承担100多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经济赔偿。然而,为了规避责任,该公司干脆来了个一问三不知,不承认他是公司的员工,不支付任何费用。
王女士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按照法律规定,王女士要想获得罗辉死亡经济赔偿,首先要确认罗辉属于因工死亡,而要确定因工死亡需认定罗辉属于工伤。而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罗辉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因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情变得异常复杂。如今,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在致诚公益律师张志友的援助下,仲裁委终于在11月30日裁决罗辉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接下来是认定工伤,确定赔偿标准和数额。”王女士表示,“如果公司胡搅蛮缠继续在法律上打转转,还会在程序上耽误一些时间。不过,公司出钱赔偿已成了铁定的事实,我不怕它耗时间!”
超速行车酿事故 大巴车毁司机亡
罗辉于2012年4月入职,在北京昌途旅游公司当司机。两年多来,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按口头约定的每月平均工资5000元来执行。当时,38岁的罗辉是个十分活跃的人物,与公司领导同事相处得很融洽,时不时地加个班、替人跑趟车,他从来不索要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等费用。
一次,因开车外出安全风险较大的缘故,他向自己的直接领导田副经理说起缴纳社会保险这件事,田副经理说:“大家都没缴,你也别搞特殊。公司不是给你交过商业保险吗?出了事由它兜着。以后,你不要说这些不吉利的事了。”于是,罗辉此后再也没提及过此事。
2014年4月25日13时许,他驾驶一辆载满游客的旅游大巴沿津滨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19.3公里处时与在第一车道内进行施工作业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追尾。此次事故当场造成罗辉和车内3名旅客死亡,另有13名旅客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罗辉因超速驾驶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专项作业司机因未放置危险警示标志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笔录记在案
公司却称无此人
发生事故时,罗辉尚未成家。出事后,他62岁的母亲王女士为他张罗后事。由于不服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王女士首先就该事故认定结论提出了申请,然而,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原结论。
从交警部门给出的认定结论看,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北京赛迪汽车服务公司,该旅游客车是昌途公司租用的,罗辉为旅游客车的司机。
“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人生三大不幸之一。为了孩子的清白,我什么都豁出去了。”王女士表示,“交警部门的结论成了定论,我不计较了。但是,我儿子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公司始终不提这个茬儿!”
王女士说,“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罗辉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我今后生活的抚恤金。田副经理一听这话,马上变了脸,不再理睬我这个老太太了。”
“公司不支付赔偿金,我也没办法。”王女士说,听说要打官司才能讨回这些赔偿,她就打听到致诚公益,张志友律师受指派为王女士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为证明罗辉与旅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律师与处理本次事故的天津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交警部门称,出事后旅游公司曾指派公司主管业务的田副经理全权处理此事,并向交警部门出具了委托书。据此,在交警部门的调查笔录中,才有了“罗辉系旅游公司司机”的内容。
按照常理,持有这些材料足以确认罗辉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罗辉之死属于工亡,但公司否认本单位有罗辉这个人,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此一来,罗辉本应顺理成章的工亡认定,也不得不搁浅。
标签: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