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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失业保险关系可跨地区转移

2016-11-09 08:00:11 无忧保

  市人社局在解读《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内容时说,《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种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这意味着这三种保险关系可以跟人走,“异地漫游”,实现到哪里定居在哪里领取,省去了过去异地认证的繁琐手续。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如何做到劳动者在不同地方参加社会保险所积累的权利能够接续,是促进劳动者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的一个关键,《社会保险法》将这些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主要规定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前已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失业从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已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失业人员不能因其转移和流动而中止失业保险关系,否则就会损害其合法权益。

  单位转移和失业人员流动后,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的统筹地区,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与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问题,《条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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