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 文 号] 国办发[2002]57号 [发文时间] 2002年10月17日 [生效时间] 2002年10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刑满释放后解除劳教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渝劳发[2000]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 文 号] 劳社厅发〔2004〕11号 [发文时间] 2004年8月13日 [生效时间] 2004年8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
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目前,北京的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纳月平均工资的0.2%,其他地区有所差异。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