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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基数有所调整

2017-04-05 09:48:59 无忧保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该通知自2017年4月1日执行。

  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6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80元,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772元,月平均工资为6731元。2017年1至3月份已办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二)2017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265元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我市参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协商一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2014年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2016年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731元。确有困难的,可在6731元与3159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159元。1至3月已缴纳2017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补缴4至12月的缴费差额。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159元。其中:1至3月已缴纳2017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调整前的补贴基数给予社保补贴。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1至3月,按照调整前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4月至12月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5265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该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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