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管理水平,广州市人社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医保关乎民生,《通知》对大病医保几大方面都作出了一定的提高。
首先,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提高至60%;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提高至90%。
其次,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不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通知》指出,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具体清算办法由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承办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商定。
今后,要实现“一站式”结算。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和基本医保支付信息的共享,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切实减轻资金垫付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支付;该通知实施前出院的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仍按穗府办〔2014〕48号文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