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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可自由转移

2017-04-16 08:00:01 无忧保

  “我能将居民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养老保险了。”从凉山州来攀枝花打工的张宇强盼来了好消息。近日,攀枝花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新增缴费档次、提高政府补贴、建立丧葬抚恤金制度和长缴多得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自由转移衔接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提出,凡在攀枝花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领取待遇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待达到领取条件时,按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

  在个人缴费档次方面,《办法》新增设了1500元、2000元、3000元3个档次,个人缴费档次由原来的10个档增至13个档。同时,提高了政府补贴标准,在今年年初对原10个缴费档次分别增加10元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提高了补贴标准。对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金额设定为100元、120元、160元。

  《办法》对该市原基础上提高5元基础养老金的政策予以保留,目前四川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元/月,攀枝花为65元/月。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按年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办法》还规定,参加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8个月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4个月的抚恤金;对参保后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7个月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3个月的抚恤金,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超过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含政府补贴)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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