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讯,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复)核工作规范如下:
一、审(复)核对象
(一)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下同)未审核的人员,及2014年3月31日前未按《关于行政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锡劳社〔2009〕34号)要求更正缴费年限的人员(不受理未到龄人员的审(复)核申请)。
(二)申请缴费年限复核的退休(职)人员。
二、审(复)核内容
(一)按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企业职工2001年12月前(原区统筹企业职工2003年6月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
(三)按规定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四)复核已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
三、办理单位及办理人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审(复)核工作由单位及相关办理人办理,不受理个人、办理人本人的审(复)核申请。
(一)下列人员由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1、企业职工;
2、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职)人员。
(二)下列人员由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区)人社所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1、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最后一个参保单位所在地);
3、市区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
4、外地户籍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暂住地);
5、已移交社区管理退休(职)人员(户籍所在地)。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且委托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代理社保事务的,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1 2 下一页 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