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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意见

2017-04-22 08:00:01 无忧保

12月15日讯:日前,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按照布局要求,相继出台职业年金、省级统筹、财务管理办法3个配套政策。

养老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据了解,此次改革明确,要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政策适用于全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中央驻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

另外,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执行。根据全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建立区级调剂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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