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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六安社保基数调整

2017-04-22 08:00:01 无忧保

12月7日讯: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和《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按照省人社厅《关于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8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问题如下:

一、确定社会保险最高、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2014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388元,月平均工资为4366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申报参保职工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4366×300%=13098元)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4366×60%=2620元)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经人社、地税、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为困难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2014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894元),可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545元)缴费。具体由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等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次月执行。

二、灵活就业等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申报缴费,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建统筹缴费费率6%、统账结合缴费费率9%,个体缴费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12元。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3、已申报银行代扣代缴的个体社保缴费人员未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保险默认按上一社保缴费年度其选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三、为统一全市社保征缴标准,2015年7月、8月份社保缴费基数按市人社局《关于2015年7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六人社秘〔2015〕231号)执行,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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