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讯:记者昨从市人社局获悉,《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细则在界定保障范围和对象,制定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审核流程等方面更明确。
《实施细则》对保障对象应该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说明,重点是明确了新、老被征地农民的确定办法和保障办法:在1982年5月14日之后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因政府依法征地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为“老被征地农民”;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因政府依法征地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为“新被征地农民”。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老被征地农民”按照老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缴费补助,“新被征地农民”按照新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保险补偿。
同时,《实施细则》规定,在征地项目报批时,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只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确定,不用再报乡镇公安、农经部门和区公安、农经、国土等相关部门层层审核。《实施细则》还规定,政府依法征地之后,村(居)委会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原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审核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并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报区农经部门审核家庭承包面积,区国土部门审核家庭失地面积并确认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
市、区人社部门最后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审核测算补偿资金,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