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谋职业者参保从200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其他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缴费个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由于不得以事后追补以前缴费年限,考虑到上述人员生活及缴费的实际情况,允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实际缴费年限尚不满15年的上述人员,经本人申请,自愿顺延其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顺延缴费期间,要同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长缴费年限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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