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流动就业时,能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企业就业时未参保,现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企业补缴,如何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较重,如何降低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本期“问题摊开讲 解决动真格”,南方日报记者走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相关负责人一同就社会保险热点问题进行面对面交谈。
流动就业能否转养老保险?
回应:参保人流动就业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就业参保地,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潮州户籍参保人张某来电询问:我在广州打工,参加了8年社保,现在想回潮州老家打工,可不可以把养老保险转回去?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杨健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从广州转移到潮州。按照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办法规定,参保人在广东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可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参保凭证和相关资料交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联络办理,实现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接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曾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根据国家规定按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及各参保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等情况,按“户籍优先”、“从长”(缴费年限长短)、“从后”(缴费时间先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地规定和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曾在我省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其待遇领取地,统一计发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