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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一次性养老保险缴纳,可领取养老金

2017-05-09 08:00:01 无忧保

  记者从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据了解,凡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人社部门也加紧制定新规程方便市民办理申请手续。据介绍,已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现参保单位向所属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我省范围内其他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未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参保现已停保人员),须先将档案移交至本人原单位所属的档案管理机构代管,由档案管理机构向所属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我市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工作年限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申请人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按现行有关转移办法办理。申请人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后,达到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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