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本人是城镇户籍,于2004年至2009年就职时未上过保险。最近了解到,本市就业人员可以补缴1992年至2011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请问如果提供工作证明,是否可以个人补缴2004年至200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
市人力社保局:如果您2004年到2009年在本市企业工作,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的规定,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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