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实行省级统筹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
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省级统筹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的“四统一”:即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逐步实现缴费基数的全区统一;统一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统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统一待遇标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实现全区统一,基本养老金执行自治区的调整办法,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应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二是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经办养老保险业务,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实行集中管理,全面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和使用,并实行自治区级预算管理和调剂补助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治区本级经办的直接缴入自治区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盟市、旗县(市、区)经办的直接缴入盟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旗县(市、区)历年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自治区授权盟市核准可预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外,其余全部上划盟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留存在各盟市的历年积累基金,除周转金外,各地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于每年11月底前经劳财两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基金预算按照“一级预算、两级管理、三级实施”的管理模式,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金预算以内的缺口补助,基金预算以外的缺口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养老保险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与各地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等工作业绩挂钩。
四是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张东风介绍,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制度实行后,将有利于均衡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推进企业改革和改制、促进企业制度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同时还将在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自治区社保局 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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