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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2016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具备条件解读

2017-05-21 08:00:01 无忧保
  烟台2016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具备条件解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互相转移接续?”……昨天上午,针对热线96110市民咨询较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问题,烟台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一一解读。   城乡转移包括哪些情况?   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城乡转移包括一是在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二是城镇职工缴费满15年将城乡居民转入城镇职工,城镇职工缴费不满15年将城镇职工转入城乡居民;三是城乡居民转入城镇职工的,只转移账户不折算年限,城镇职工转入城乡居民的,除转移账户外累计缴费年限;四是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出现重复的时段,按月退还城乡居民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五是如果两种制度出现重复领取待遇情形,保留待遇高的城镇职工,终止城乡居民关系,城乡居民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或抵扣。   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转入职工养老保险?   “我原来在老家务农,自己缴纳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3月份,我在开发区一家电子企业找到了工作,不知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昨天上午,开发区的职工孟祥东咨询说。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须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下同)予以清退;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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