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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无锡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心规定

2017-05-27 08:00:02 无忧保
  2016年无锡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心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无锡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复)核工作规范如下:   一、审(复)核对象   (一)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下同)未审核的人员,及2014年3月31日前未按《关于行政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锡劳社〔2009〕34号)要求更正缴费年限的人员(不受理未到龄人员的审(复)核申请)。   (二)申请缴费年限复核的退休(职)人员。   二、审(复)核内容   (一)按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企业职工2001年12月前(原区统筹企业职工2003年6月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   (三)按规定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四)复核已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   三、办理单位及办理人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审(复)核工作由单位及相关办理人办理,不受理个人、办理人本人的审(复)核申请。   (一)下列人员由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1、企业职工;   2、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职)人员。   (二)下列人员由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区)人社所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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