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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做法该怎么办?员工自行补缴费用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

2017-05-28 08:00:01 无忧保
  案例   沈某是一家大型餐饮公司的职工,2015年9月底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餐饮公司没有为他缴纳近3年的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共计65482元,其退休手续无法办理。   为能尽快退休,沈某自己缴纳上述社保费,包括餐饮公司和他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退休手续办下来后,沈某要求餐饮公司返还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而餐饮公司认为这是他自愿缴纳的,公司不承担。   请问,职工对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做法该怎么办?员工自行补缴费用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   分析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维权:   1.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保费。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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