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文登市出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出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目的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部分城镇从业人员按当时政策规定不在覆盖范围内;另外,当时一些劳动者由于各种原因,或中断缴费,或应保未保,游离在社会保障制度外。这既不符合社会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也不利于全民社会养老保障进程的推进。
这次出台补缴政策,就是为了解决一些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问题,解决部分人员年老时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历史遗留和欠账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免除部分群体的养老后顾之忧。
可以补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
1、文登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 、具有我区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我区户籍,2011年6月30日之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之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1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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