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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并轨”三动向

2017-06-02 08:00:02 无忧保
  “养老并轨”三动向   10年过渡期内“保底限高”   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经批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需继续参保缴费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通知》对改革的范畴给予了清晰的划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二类参与养老保险并轨改革。   延迟退休政策,也在《通知》中有所体现。《通知》提出,经批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需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有继续缴费、不再继续缴费的选择权,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通知》要求,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工作方案,需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设立10年过渡期   在养老待遇方面,改革思路为“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针对并轨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 《通知》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   具体来说,如果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养老金按老办法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如果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过渡期第一年退休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过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员发放20%,以此类推。   《通知》还明确了新老办法不同的待遇计发标准,其中,新办法待遇共包含4部分,分别是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职业年金,而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决定因素。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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