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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全文2014

2017-06-12 08:00:02 无忧保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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