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昨日联合发布通知,我市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基本养老金。该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此次通知的出台是为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衔接,针对的是我市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关系的人员。
我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
通知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的金额与领取的伤残津贴比较,按就高原则确定,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为其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伤残津贴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其基本养老金。[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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