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细则2014
 
                             
                        
                          深圳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细则2014  近日深圳实施了养老保险新政策,其中具体是怎么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
  本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账户提取情形,避免争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过,在参保人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深圳养老保险参保的范围
  1.对于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
  2.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同样,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系,为避免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纳入深圳市养老保险范围。
  三、重复参保以及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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