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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2017-06-16 08:00:02 无忧保
  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缴费年限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就业,迫切需要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昨天,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打通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渠道,即日起施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惠及两类人群,一类是农民工,他们在老家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后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另一类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他们在家待业时参加居保,就业后又参加职保。”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解释说。   根据《实施意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确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户籍地与待遇领取地不同,可向户籍地提出申请[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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