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导读】有许多人想在退休的时候领取养老保险金,却发现自己并没有缴纳满15年,那么针对这样的情况还能进行补缴吗?如果一年一年的补缴肯定不行,时间来不及了,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7年2月,深圳市人社局于发出《关于原固定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并在此时间点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以一次性补缴社保。
一.想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先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深圳市户籍。
2.在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了深圳市职工养老保险。
3.参保人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4.还没有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该要交多少钱?
符合以上4个条件,就可以自愿向市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然后坐等退休领养老金了。
那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该如何缴费呢?
《通知》显示,一次性补缴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
补缴后,月缴费基数之和的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养老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1.月缴费基数:
参保人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要在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缴费到账后,已到账月份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2.缴费比例:
按申请缴费时本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深圳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
3.补缴月数:
补缴月数,不能超过该参保人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
此外,参保人还要同时一次性补缴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户籍之月早于2001年2月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2月。
三.补缴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如何?
办理一次性补缴后,不会改变参保人首次参保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还是计算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办理一次性补缴后,符合在深圳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从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到了退休年龄后却没有满足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话是可以进行补缴的,同时一次性补缴也是有相应的条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也是相对比较麻烦。所以无忧保的专家在此提醒大家,我们尽可能的不去断交社保,不然以后还要进行补缴,是比较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