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导读】养老保险我们大家都十分的关注,全国各地的社保政策和养老保险政策可能都不相同,那么你知道2017年的杭州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吗?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下关于2017年杭州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信息。
2017年杭州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养老金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5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30元的额度,根据2013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33元,宁波市133元,温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兴市129元,绍兴市129元,金华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台州市129元,丽水市12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3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标准调整。
(二)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 201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四、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1、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原来是23%,调整为22%;
2、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20%。
五、养老保险补交时间延长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补交办法
企业参保人员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中人”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最短补缴不少于1年。
2、养老保险补缴年限超过8年以上补交办法
①补缴8年1个月至9年的延期1年享受;
②补缴9年1个月至10年的延期2年享受,以此类推。
备注:延期时间最长为5年。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单位为22%,个人为7%。
六、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折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折算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折算用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20%。
以上就是关于杭州2017年养老保险金的一些相关政策,我们可以看出养老保险以及养老保险金无论在哪都是对我们非常重要的,能够保障我们以后退休后的养老生活,所以我们在工作期间缴纳社保一定不要断交,别到了以后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