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同一设区的市和省本级按规定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统筹范围,属于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同一统筹范围”。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在岗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核定。
三、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第一条第(六)部分规定执行;已参保的编制外人员按《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划转至企业养老保险继续参保。
四、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补记职业年金后,有关人员不再按《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1〕55号)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
五、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照历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六、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鲁人社发〔2015〕46号文件等规定确定老办法待遇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等国家和我省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八、参保人员在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按鲁政发〔2015〕4号、鲁人社发〔2015〕46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发放给本人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不再包含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划转缴费”。
本通知自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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