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师社保中心积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精神,七师社保中心积极与兵团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及时调整七师参保缴费基数标准和待遇发放标准。经过协调,4月中旬,七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已按国家及兵团公布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自2014年7月起进行了补发。截至2015年4月底,七师社保中心完成全师1049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和补发工作,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115元,人均增加15元,增发的基础养老金全部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到居民退休人员的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