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实施社保惠民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2016年,自治区人社厅紧紧围绕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民生优先、民生先动,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措并举,持续推进“社保惠民”工程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减轻参保群众经济负担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总目标再动员会议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的决策部署精神,10月26日,自治区人社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新疆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将新疆籍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籍户籍居民以及援疆工作人员纳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招标委托中国人寿(601628,股吧)保险新疆分公司等六家保险公司以共保联办的方式经营管理。12月20日,受托方为11月28日在地震中死亡的阿克陶县木吉乡布拉克村村民玛尔卡瓦伊.叶尔地进行了全区首个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11月18日,自治区人社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新疆保监局制定下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明确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城镇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再次予以报销。职工大病保险将覆盖全区385万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在去年全区实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时,喀什地区和哈密市已开展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喀什地区2015年建立职工大病保险以来,支出407万元,53人次享受待遇;哈密市2016年10月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已有44人进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两项政策出台,加上去年全面实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我区已建立了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二、出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今年5月、8月,自治区人社厅制定出台《关于社会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社会保险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8%,期限两年。今年8月还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不再为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退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治区人社厅从2015年起还先后降低了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这些措施预计每年为企业减负34.67亿元,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
自治区实施社保惠民工程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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