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庭”在身边 案情回顾:谷某于2013年5月16日到沈阳某装饰装修公司从事组装和拆卸彩钢房工作,工资约定为1800元加500元绩效。该公司未与谷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现谷某请求确认双方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7月11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查,2013年7月11日,谷某乘坐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从工地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谷某曾于2013年12月17日在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院认为谷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谷某诉讼请求。谷某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该装饰装修公司辩称,谷某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该公司认为谷某两次起诉主张相互矛盾。 另查,谷某系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于2009年12月20日办理厂内退养,由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为其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于2015年3月在该单位退休。 案例解读:在这起纠纷中,谷某主张与该装饰装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主张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谷某原为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员工,并于2009年12月20日办理厂内退养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另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是指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谷某的情况不符合解释规定的四种情形,因此谷某与该公司之间产生的用工争议,不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不能确认双重劳动关系存在,故谷某请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请求,不予支持。本报小编 王月 |
如何认定退休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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