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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上调工伤职工待遇

2017-08-06 08:00:03 无忧保
为进一步保障全省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待遇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计划11月底前发放到位。

 

  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下同)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前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工资4424.5元的50%、40%、30%。

 

  资金渠道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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