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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评论]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需兼顾社会公平

2017-08-07 08:00:03 无忧保

  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很长时间以来,各地往往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事实上,这个平均工资很不靠谱,有的甚至将公务员工资也包括在内计算。毫无疑问,影响最大的是低收入群体,他们的工资离这个平均工资的基数差得很远,而平均工资跑得越快,他们所交的钱就越多,负担也就越重。

  但也有地方不依“平均工资”而以“最低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比如深圳,2014年的社保基数下限是1808元,这也是当时深圳的最低工资。深圳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深圳作为一个新兴城市,缴社保的人多,“吃社保”的人少。

  而对于很多地方来说,每年上缴的社保都得用来统筹,甚至还要从个人账户里挪,导致收费“年年涨”,企业难负重荷,于是一些私企为了避税,宁愿用现金发工资,也不给员工交“五险一金”,导致这些员工没有统计在内,使得社平增加,缴费基数随之提高,私企更不愿上社保,这样形成了恶性循环。

  诚然,现在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社保缴费基数将有所降低,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同时还可让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有望增加,对于这样的政策设计,应该给予点赞和支持。但也需正视的是,物价上涨,工资不涨,即使扩大了统计口径范围,这样的平均工资与缴纳的社保相比,仍然存在“虚高”的成分。正如一些网友担忧的那样,工资的涨幅永远赶不上物价升幅,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岂能仅仅依据社会平均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也有可能被“虚高”。因为各地在统计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程过程中,往往以有据可查的工资为基础,但现实中还存在大量“地下经济”,其交易以非正式方式进行。从这个层面来看,穷人收入“被降低”的程度还会不少,而且也不利于吸收更多农民工加入社保,扩展社保覆盖面。

  笔者认为,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不应单兵突进,而要统筹兼顾社会公平,平衡好参保对象的权利义务,并拿出相应配套措施。比如,在社保缴费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可考虑降低社保缴费率,缺口通过征收垄断国企利润填补;比如,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当低收入群体缴纳社保后实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差额部分由政府兜底补贴;再比如,通过减税降低企业的负担,使职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不因企业交纳“五险一金”而降低,这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之所需。

  新闻细读:社保缴费基数将调整 低收入者到手工资有望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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