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bc13-2016-001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3〕112号),现就我市2016年度(即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6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和《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65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6年度,基准调节金为450元,调节系数为3。
(二)2016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基准调节金按上述标准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
(一)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6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如统筹地2016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5年度统筹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统筹地2015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5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市级统筹区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398.12元。
(三)按月缴费的2016年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其月养老保险待遇如低于统筹地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5%的,仍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2015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5%予以补足。
三、工作要求
各地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主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2016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工作的平稳有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7日